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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汇总?

发布时间: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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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admin
摘要: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情况下需要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什么时候开始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通常是1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地区的企业,税局要求递交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时间,通常是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通常最多延迟至6月10日左右),个人独资企业的,通常是3月31日前必须递交。

 

  哪些企业汇算清缴需要鉴证报告?

 

  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鉴证报告的有如下几类:

 

  (一)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六)其他情况,诸如连续两年亏损、零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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