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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是不需要缴个税哦!您都知道吗?

发布时间: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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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admin
摘要:
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有些情形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些却不需要。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那些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快来一起看看吧!
1、解除劳动关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解析
2019年10月,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补偿金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则小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破产给予员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工伤职工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东莞市华旭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是一家一体化、专业化的会计服务公司,并领取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是一家具有中等规模的专门从事财税顾问、代理记账、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证、资产评估、工商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出口退税、会计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商标注册的专业服务机构。公司总部位于东莞城区,为客户提供专业财税法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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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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